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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河北出台办法规范12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

时间:2019-11-04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管理办法提出,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流转交易中心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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