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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时间:2022-04-09     作者:秘书处【原创】

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和废止共八个阶段。

1、提案。任何自然人和组织依据团体标准规划和需求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报标委会秘书处。

2、立项。秘书处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上报标准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标准承制单位等进行审查和确定,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经促进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起草。标准承制单位对标准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

4、征求意见。标准承制单位应将标准草案向社会、标准所涉及的机构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30天,反馈意见数量应不少于30份。标准承制单位应对反馈意见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草案修改,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5、审查。送审材料经秘书处初审后(格式、材料齐全、意见数量等),提交标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材料,退回标准承制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召集标准专家委员会,采用函审或审查会议的方式组织审查工作。审查组由标准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人数应不少于15人。起草组人员不得担任审查组专家。

标准草案需有3/4 以上的审查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审查组应给出审查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和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6、发布。由促进会办公会最终审核和批准发布标准报批稿。

标委会秘书处将报批材料提交办公会,由办公会进行最终审核和决定批准。

获得批准的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校准和编码等工作,形成标准发布稿公布,并整理归档。

未获批准的报批稿,根据批示意见返回相应工作阶段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从相应阶段开始按顺序重新执行本程序。

标准的解释。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标准发布后出现新技术新产品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由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会同标准委员会解释。

7、复审。标准实施达5年的由标准委员会进行复审,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8、废止。经复审确定为废止的标准,标委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废止,报促进会同意后发布标准废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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