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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9     【原创】

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责任,其基本原则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 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和废止共八个阶段。

1、提案。任何自然人和组织依据团体标准规划和需求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报标委会秘书处。

2、立项。秘书处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上报标准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标准承制单位等进行审查和确定,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经促进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起草。标准承制单位对标准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

4、征求意见。标准承制单位应将标准草案向社会、标准所涉及的机构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30天,反馈意见数量应不少于30份。标准承制单位应对反馈意见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草案修改,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5、审查。送审材料经秘书处初审后(格式、材料齐全、意见数量等),提交标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材料,退回标准承制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召集标准专家委员会,采用函审或审查会议的方式组织审查工作。审查组由标准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人数应不少于15人。起草组人员不得担任审查组专家。

标准草案需有3/4 以上的审查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审查组应给出审查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和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6、发布。由促进会办公会最终审核和批准发布标准报批稿。

标委会秘书处将报批材料提交办公会,由办公会进行最终审核和决定批准。

获得批准的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校准和编码等工作,形成标准发布稿公布,并整理归档。

未获批准的报批稿,根据批示意见返回相应工作阶段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从相应阶段开始按顺序重新执行本程序。

标准的解释。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标准发布后出现新技术新产品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由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会同标准委员会解释。

7、复审。标准实施达5年的由标准委员会进行复审,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8、废止。经复审确定为废止的标准,标委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废止,报促进会同意后发布标准废止公告。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组织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向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提出立项申请,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第七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
  (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比对(包括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自筹;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将编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报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存档。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十二条 编写团体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写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三条 在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企业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可以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送审稿。
  第十五条 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负责对主编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批准后由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统一编号和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代号(XZT)、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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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并组织宣贯与培训。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适时组织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团体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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